抚松县民族宗教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发布时间:2024-07-31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民族宗教局 |
抚松县民族宗教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民族宗教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及录音、录像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以及日常检查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本局有行政执法权的业务处室履行行政执法记录职能。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的方式记录行政执法过程;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动态记录。 第七条 本局执法人员从事下列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制作全过程记录: (一)实施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决定等各个环节通过文字和音像记录的方式进行全程记录。对许可决定做出前,需要到现场实地核查的,要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像机等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二)实施行政检查。依据检查程序要求,对资料查阅、现场查看、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综合测评、调查、鉴定、登记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三)实施行政处罚。依据处罚流程的程序要求,对立案、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记录。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行政执法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第九条 行政执法办公室及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材料要标明执法单位(处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信息内容。 第十条 需要申请复制、查看相关执法记录信息的,需经本局机关负责人同意,方可复制使用、查看,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相关音像资料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四章 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过程。 第十四条 执法记录设备由指定专人保管,及时做好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使用前应认真检查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确保正常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成立局长任组长,民族宗教科负责人任副组长,民族宗教科工作人员为成员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全程记录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并对相关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抚松县民族宗教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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