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民族宗教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发布时间:2024-07-31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民族宗教局 |
抚松县民族宗教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类型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首违不罚的情形 首违不罚的依据 备注 1 警告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取缔非法宗教活动) 抚松县民族宗教局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警告 宗教教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抚松县民族宗教局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3 警告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抚松县民族宗教局 违反《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八条五项之一的、第十五条三款之一的、第十六条规定的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五项之一的、第十五条三款之一的、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暂扣或者收回清真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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