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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林业局对王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6-22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抚松县林业局对王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

王玉雯

自然人

身份证

林罚决字[ 2026]第011

擅自毁坏林地

白山市东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抚松县兴隆乡林场森林经营2050林班24小班林地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毁坏林地672.5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不足五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根据鉴定结论白山市东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毁坏林地,依据《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0元,毁坏乔木林地恢复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5元。

行政处罚

1、责令2027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每平方米10+15)=25元一倍的罚款,即25元×672.5=16812.5元罚款

1.68125

2026.6.18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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