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松县林业局对李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
| 发布时间:2026-06-02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 李乃云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 2026 ]第003号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026年4月,在抚松镇太安村兰家营路边斜坡上危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黄菠萝2株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基准》、第64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处440元罚款;(即2株共220元*2倍=440元) 0.044 2026.5.26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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