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松县林业局对宋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
| 发布时间:2026-05-26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 宋永亮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 2026 ]第006号 擅自野外用火 未经批准在抚松镇西关村小东沟山擅自野外用火,过火面积0.846公顷。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森林草原火灾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补种树木、恢复植被。 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对你擅自野外用火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责令6月底前恢复植被。 0.3 2026.5.25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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