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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林业局对宋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5-26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抚松县林业局对宋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

宋永亮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 2026 ]第006

擅自野外用火

未经批准在抚松镇西关村小东沟山擅自野外用火,过火面积0.846公顷。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森林草原火灾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补种树木、恢复植被。

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对你擅自野外用火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责令6月底前恢复植被。

0.3

2026.5.25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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