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松县林业局对闫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
| 发布时间:2026-04-24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 闫玖龙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 2026 ]第004号 滥伐林木 2026年3月26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抚松县新屯子镇林场2020林班77、79小班内,滥伐林木70株,蓄积2.5826 立方米,出材量1.7846立方米,林木价值624.6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不足五立方米的,责令限期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026年5月底前在原地补种一倍的树木,即70株X1倍=70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即624.61元X3倍=1873.83元。 0.187383 2026.4.23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初审: 复审: 终审:
|
||||||||||||||||||||||||||||||||||||||||||||||||

吉公网安备 220621020001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