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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林业局对韩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4-09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抚松县林业局对韩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

韩树福

自然人

身份证

罚决字[2026]第002

 

擅自开垦林地

在抚松县抚松镇林场2017林班51小班林地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垦林地面积1960平方米种植小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不足五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根据鉴定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的林地为乔木林地,依据《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0元,毁坏乔木林地恢复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5元

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2026年5月底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毁坏乔木林林地每平方米25元 0.2倍的罚款,即(10元+15元)×1960平方米×0.2倍=9800元的罚款。

0.98

2026.4.2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