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松县林业局对韩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
| 发布时间:2026-04-09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 韩树福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6]第002号 擅自开垦林地 在抚松县抚松镇林场2017林班51小班林地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垦林地面积1960平方米种植小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不足五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根据鉴定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的林地为乔木林地,依据《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0元,毁坏乔木林地恢复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5元。 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2026年5月底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毁坏乔木林林地每平方米25元 0.2倍的罚款,即(10元+15元)×1960平方米×0.2倍=9800元的罚款。 0.98 2026.4.2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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