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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林业局对赵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2-02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抚松县林业局对赵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

赵兴明

自然人

身份证

罚决字[2026]第001

擅自开垦林地

在抚松县抚松镇林场2017林班51、60小班林地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垦林地面积227平方米种植人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不足五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根据鉴定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种植人参的林地为乔木林和未成林造林地,依据《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0元,毁坏乔木林地恢复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5元,毁坏未成林造林地恢复费用标准每平方米9元。

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2026年5月底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毁坏乔木林林地每平方米25元 1倍的罚款,即(10元+15元)×24平方米×1倍=600元罚款,毁坏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9元1倍的罚款,即(10元+9元)×107平方米×1倍=2033元罚款,恢复未成林造林地植被费用每平方米9元1倍的罚款,即(9×49平方米)×1倍=441元罚款,恢复乔木林林地植被费用每平方米15元1倍的罚款,即(15×47平方米)×1倍=705元罚款,共计3779元罚款。

0.3779

2026.1.29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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