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松县林业局对赵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
| 发布时间:2026-02-02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 赵兴明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6]第001号 擅自开垦林地 在抚松县抚松镇林场2017林班51、60小班林地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垦林地面积227平方米种植人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不足五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根据鉴定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种植人参的林地为乔木林和未成林造林地,依据《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0元,毁坏乔木林地恢复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5元,毁坏未成林造林地恢复费用标准每平方米9元。 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2026年5月底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毁坏乔木林林地每平方米25元 1倍的罚款,即(10元+15元)×24平方米×1倍=600元罚款,毁坏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9元1倍的罚款,即(10元+9元)×107平方米×1倍=2033元罚款,恢复未成林造林地植被费用每平方米9元1倍的罚款,即(9×49平方米)×1倍=441元罚款,恢复乔木林林地植被费用每平方米15元1倍的罚款,即(15×47平方米)×1倍=705元罚款,共计3779元罚款。 0.3779 2026.1.29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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