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松县林业局2025年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
| 发布时间:2026-01-27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
抚松县林业局2025年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 何兆利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5]001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在抚松县林业局红松母树林林场,森林经营1007林班12小班林地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非法侵占林地建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0元,毁坏乔木林地恢复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5元。 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25年5月底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每平方米(10+15)25元的罚款,即25元x27平方米=675 元罚款。 0.0675 2025.1.21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2 张华利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5]003号 滥伐林木 经依法查明,违法人于2024年11月18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抚松县东岗镇林场2007林班60小班,滥伐林木258株,蓄积3.529立方米,出材量1.417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不足五立方米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025年5月底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一倍的树木,即258株×1倍=258株;2、处滥伐林木总价值173.14元三倍的罚款,即173.14元× 3倍=519.42元。 0.051942 2025.4.3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3 赵孔明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5]002号 滥伐林木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抚松县万良镇林场2073林班39小班、50小班内,滥伐林木74株,蓄积13.2111立方米,出材量10.77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不足十五立方米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025年5月底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二倍的树木,即74株×2倍=148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即4718.80元× 3倍=14156.4元。 1.41564 2025.3.19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4 赵小云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5]004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抚松县兴顺建筑用石加工有限公司在抚松县林业局兴隆国有林林场乱泥沟施业区1038林班26、28、31、32小班林地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临时生产用房、临时堆放石料面积890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不足五亩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根据鉴定结论你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临时生产用房、临时堆放石料的林地为乔木林地和其他林地。依据《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0元,毁坏乔木林地恢复植被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5元、毁坏其他林地恢复植被费用每平方米4.5元。 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25年6月底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21935元的罚款,即860㎡x25元(10+15元)/㎡+30㎡x14.5元(10+4.5)/㎡=21935元。 2.1935 2025.3.10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5 王在仑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5]005号 盗伐林木 2024年10月左右,违法人在抚松县泉阳镇江东村村后的路旁林地内,盗伐抚松县林业局泉阳国有林场施业区1012林班3小班林木47株,出材量0.883立方米。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不足二立方米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规定。 行政处罚 1、限期补种树木2025年5月底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三倍的树木即47×3=141株;2、并处盗伐林木总价值五倍的罚款,即121.36元×5倍=606.8元。 0.06068 2025.4.25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6 杜祥海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5]006号 盗伐林木 于2025年2月左右,违法人在抚松县泉阳镇江东村村前河边旁林地内,盗伐抚松县林业局泉阳国有林场施业区21林班16小班林木14株,出材量0.519立方米。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不足二立方米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规定。 行政处罚 1、限期补种树木2025年5月底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三倍的树木,即14×3=42株;2、并处盗伐林木总价值五倍的罚款,即67.47×5=337.35元。 0.033735 2025.4.25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7 李传贵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5]007号 盗伐林木 2024年5月份至10月份期间,在抚松县泉阳镇江东村二社西南(地名小河沟前面)林地内,盗伐抚松县林业局泉阳国有林场施业区30林班23小班林木17株,出材量0.807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不足二立方米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规定。 行政处罚 1、限期补种树木2025年5月底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三倍的树木即17×3=51株;2、并处盗伐林木总价值五倍的罚款,即138.96元×5倍=694.8元。 0.06948 2025.5.12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8 邹乃足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5]008号 擅自毁坏林木 2025年4月中旬,你在抚松县万良镇林场2067林班65、68小班林地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毁坏林木34株,蓄积0.889立方米,出材0.6411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造成林木毁坏,立木蓄积不足二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限期2025年10月底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即34株;2、并处毁坏林木总价值一倍的罚款,即414.58元×1=414.58元罚款。 0.041458 2025.6.13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9 李为福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5]第009号 擅自毁坏林地 在抚松县漫江镇林场森林经营2006林班21、25小班林地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毁坏林地940平方米铺设供水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不足五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根据鉴定结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毁坏林地铺设供水管道的林地为乔木林,依据《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0元,毁坏乔木林地恢复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5元。 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2025年10月底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每平方米(10+15)=25元一倍的罚款,即25元×940m³=23500元罚款。 2.35 2025.7.4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10 孙长春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5]010号 滥伐林木 2025年4月初,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抚松县新屯子镇林场2015林班124小班内,滥伐林木22株,蓄积6.592立方米,出材量5.5101立方米,林木价值3563.2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不足十五立方米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026年5月底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二倍的树木,即22株×2倍=44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即3563.22元× 3倍=10689.66元。 1.068966 2025.7.18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11 徐延玉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5]第012号 盗伐林木 2023年夏季与2024年夏季两次为刘树波清林作业期间,在退耕还林地边界外清林作业时,在抚松县兴参镇兴参村施业区2073林班50小班盗伐林木10株,经现场勘查盗伐树种为桦树、刺槐、榆树出材量:0.2163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不足二立方米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规定。 行政处罚 1、限期补种树木2026年5月底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三倍的树木即10×3=30株;2、并处盗伐林木总价值五倍的罚款,即97.34元×5倍=486.7元。 0.04867 2025.9.23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12 邹吉春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5]第013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抚松县漫江镇锦江村,村民邹吉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漫江镇锦江村2001林班20、21小班内建设木楞房面积80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不足五亩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根据鉴定结论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木楞房的林地为乔木林地。依据《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0元,毁坏乔木林地恢复植被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5元。 行政处罚 1、限期2025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每平方米(10+15)=25元一倍的罚款,即25元×80㎡×1倍=2000元罚款。 0.2 2025.10.22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13 石磊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 2025 ]第014号 滥伐林木 2025年8月20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抚松县兴隆林场1009林班3小班内,滥伐林木70株,蓄积7.1929立方米,出材量5.7055立方米,林木价值2673.7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不足十五立方米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026年5月底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二倍的树木,即70株×2倍=140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即2673.73元× 3倍=8021.19元。 0.802119 2025.12.16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初审: 复审: 终审:
|
|||||||||||||||||||||||||||||||||||||||||||||||||||||||||||||||||||||||||||||||||||||||||||||||||||||||||||||||||||||||||||||||||||||||||||||||||||||||||||||||||||||||||||||||||||||||||||||||||||||||||||||||||||||||||||||||||||||||||||||||||||||||||||||||

吉公网安备 220621020001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