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松县林业局对管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
| 发布时间:2026-01-09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 管彦有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 2025 ]第015号 滥伐林木 2025年12月14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抚松县兴隆乡林场2048林班2小班内,滥伐林木19株,蓄积2.9214立方米,出材量2.1737立方米,林木价值652.1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不足五立方米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026年5月底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一倍的树木,即19株×1倍=19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即652.11元× 3倍=1956.33元。 0.195633 2026.1.9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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