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松县林业局对邹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
| 发布时间:2025-12-23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 邹吉春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5]第013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抚松县漫江镇锦江村,村民邹吉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漫江镇锦江村2001林班20、21小班内建设木楞房面积80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不足五亩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根据鉴定结论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木楞房的林地为乔木林地。依据《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0元,毁坏乔木林地恢复植被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5元。 行政处罚 1、限期2025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每平方米(10+15)=25元一倍的罚款,即25元×80㎡×1倍=2000元罚款。 0.2 2025.10.22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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