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松县林业局对徐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
| 发布时间:2025-09-25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 徐延玉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5]第012号 盗伐林木 2023年夏季与2024年夏季两次为刘树波清林作业期间,在退耕还林地边界外清林作业时,在抚松县兴参镇兴参村施业区2073林班50小班盗伐林木10株,经现场勘查盗伐树种为桦树、刺槐、榆树出材量:0.2163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不足二立方米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规定。 行政处罚 1、限期补种树木2026年5月底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三倍的树木即10×3=30株;2、并处盗伐林木总价值五倍的罚款,即97.34元×5倍=486.7元。 0.04867 2025.9.23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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