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林业局对孙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
发布时间:2025-07-24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 孙长春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5]010号 滥伐林木 2025年4月初,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抚松县新屯子镇林场2015林班124小班内,滥伐林木22株,蓄积6.592立方米,出材量5.5101立方米,林木价值3563.2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不足十五立方米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2026年5月底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二倍的树木,即22株×2倍=44株;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即3563.22元× 3倍=10689.66元。 1.068966 2025.7.18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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