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林业局对李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
发布时间:2025-07-10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 李为福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5]第009号 擅自毁坏林地 在抚松县漫江镇林场森林经营2006林班21、25小班林地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毁坏林地940平方米铺设供水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不足五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根据鉴定结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毁坏林地铺设供水管道的林地为乔木林,依据《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0元,毁坏乔木林地恢复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5元。 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2025年10月底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每平方米(10+15)=25元一倍的罚款,即25元×940m³=23500元罚款。 2.35 2025.7.4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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