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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林业局对邹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6-16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抚松县林业局对邹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

邹乃足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5]008号

擅自毁坏林木

2025年4月中旬,你在抚松县万良镇林场2067林班65、68小班林地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毁坏林木34株,蓄积0.889立方米,出材0.6411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造成林木毁坏,立木蓄积不足二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限期2025年10月底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即34株2、并处毁坏林木总价值一倍的罚款,即414.58元×1=414.58元罚款

0.041458

2025.6.13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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