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林业局对邹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
发布时间:2025-06-16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 邹乃足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5]008号 擅自毁坏林木 2025年4月中旬,你在抚松县万良镇林场2067林班65、68小班林地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毁坏林木34株,蓄积0.889立方米,出材0.6411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造成林木毁坏,立木蓄积不足二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限期2025年10月底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即34株;2、并处毁坏林木总价值一倍的罚款,即414.58元×1=414.58元罚款。 0.041458 2025.6.13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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