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林业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发布时间:2025-06-09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行业领域 执法 主体 实施 主体 执法事 项来源 行政检查依据 1 野生动物保护 林业 抚松县林业局 抚松县林业局 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2023年5月1日施行) 2 森林防火检查(含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等) 林业 抚松县林业局 抚松县林业局 法定职责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七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3 林业植物检疫 林业 抚松县林业局 抚松县林业局 法定职责 《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森防检疫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1、查验《植物检疫证书》;2、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运输工具和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复检和疫情监测调查;3、责令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扑灭等措施;4、查阅、摘录、复制或者拍录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搜集证据;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 对森林资源的修复和更新 林业 抚松县林业局 抚松县林业局 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具体实施时间为2020年7月1日 5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业 抚松县林业局 抚松县林业局 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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