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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行政检查主体公示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5-06-09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抚松县行政检查主体公示信息表

 

单位名称

单位类别

检查职责和权限

职责权限依据

办公地址

抚松县林业局

法定行政机关

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

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

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449号

抚松县林业局

法定行政机关

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有关单位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

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在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可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

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

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

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449号

抚松县林业局

法定行政机关

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及其森防检疫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

1、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2、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运输工具和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

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复检和疫情监测调查;

3、责令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

试种和采取封锁、扑灭等措施

4、查阅、摘录、复制或者拍录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搜集证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及其森防检疫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

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449号

抚松县林业局

法定行政机关

对森林资源的修复、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

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具体实施时间为2020年7月1日

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449号

抚松县林业局

法定行政机关

规范本行政区管理种子种苗的生产、采购、销售和使用,

保障种子种苗的品质、安全和效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

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

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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