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行政检查主体公示信息表 |
发布时间:2025-06-09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
抚松县行政检查主体公示信息表 单位名称 单位类别 检查职责和权限 职责权限依据 办公地址 抚松县林业局 法定行政机关 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 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 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449号 抚松县林业局 法定行政机关 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有关单位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 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在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可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 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 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 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449号 抚松县林业局 法定行政机关 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及其森防检疫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 1、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2、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运输工具和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 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复检和疫情监测调查; 3、责令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 试种和采取封锁、扑灭等措施 4、查阅、摘录、复制或者拍录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搜集证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及其森防检疫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 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449号 抚松县林业局 法定行政机关 对森林资源的修复、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 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具体实施时间为2020年7月1日 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449号 抚松县林业局 法定行政机关 规范本行政区管理种子种苗的生产、采购、销售和使用, 保障种子种苗的品质、安全和效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 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 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抚松县抚松镇参乡路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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