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林业局对李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
发布时间:2025-05-13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 李传贵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5]007号 盗伐林木 2024年5月份至10月份期间,在抚松县泉阳镇江东村二社西南(地名小河沟前面)林地内,盗伐抚松县林业局泉阳国有林场施业区30林班23小班林木17株,出材量0.807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不足二立方米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规定。 行政处罚 1、限期补种树木2025年5月底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三倍的树木即17×3=51株;2、并处盗伐林木总价值五倍的罚款,即138.96元×5倍=694.8元。 0.06948 2025.5.12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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