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林业局对赵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
发布时间:2025-03-10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 赵小云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5]004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抚松县兴顺建筑用石加工有限公司在抚松县林业局兴隆国有林林场乱泥沟施业区1038林班26、28、31、32小班林地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临时生产用房、临时堆放石料面积890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不足五亩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根据鉴定结论你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临时生产用房、临时堆放石料的林地为乔木林地和其他林地。依据《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0元,毁坏乔木林地恢复植被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5元、毁坏其他林地恢复植被费用每平方米4.5元。 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25年6月底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21935元的罚款,即860㎡x25元(10+15元)/㎡+30㎡x14.5元(10+4.5)/㎡=21935元。 2.1935 2025.3.10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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