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林业局对何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
发布时间:2025-01-23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 何兆利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5]001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在抚松县林业局红松母树林林场,森林经营1007林班12小班林地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非法侵占林地建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0元,毁坏乔木林地恢复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5元。 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25年5月底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每平方米(10+15)25元的罚款,即25元x27平方米=675 元罚款。 0.0675 2025.1.21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无 无
初审: 复审: 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