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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林业局对何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1-23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林业局

 抚松县林业局对何某某行政处罚的公示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信息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程序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1

何兆利

自然人

身份证

抚林罚决字[2025]001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在抚松县林业局红松母树林林场,森林经营1007林班12小班林地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非法侵占林地建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0元,毁坏乔木林地恢复费用标准每平方米15元。

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25年5月底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每平方米(10+15)25元的罚款,即25元x27平方米=675 元罚款。

0.0675

2025.1.21

抚松县林业局

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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