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层级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
依据
标准 |
是否属于
综合行政
执法领域 |
备注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1 |
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
其它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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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林业局 |
抚松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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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吉林省林业有害生 物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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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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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抚松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
吉林省林业有害生 物防治条例 |
|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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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抚松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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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
吉林省林业有害生 物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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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或组织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
|
4 |
对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抚松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
吉林省林业有害生 物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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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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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抚松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吉林省林业有害生 物防治条例 |
|
|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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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行政强制 |
|
抚松县林业局 |
抚松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 |
吉林省林业有害生 物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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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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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封存、没收、销毁违法调运森林植物和森林植物产品 |
行政强制 |
|
抚松县林业局 |
抚松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
吉林省林业有害生 物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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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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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封存、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行政强制 |
|
抚松县林业局 |
抚松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2013年修正本) |
吉林省林业有害生 物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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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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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消毒处理、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就地销毁 |
行政强制 |
|
抚松县林业局 |
抚松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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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3月2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122号《吉林省森林植物实施办法》 |
吉林省林业有害生 物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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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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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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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抚松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
吉林省林业有害生 物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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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或组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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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森林火灾预防中心 |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文)(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
|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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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森林火灾预防中心 |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文)(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
|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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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森林火灾预防中心 |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文)(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
|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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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森林火灾预防中心 |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文)(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
|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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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内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行政强制 |
|
抚松县林业局 |
森林火灾预防中心 |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文)(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
|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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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
抚松县林业局 |
森林火灾预防中心 |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文)(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
|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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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
抚松县林业局 |
森林火灾预防中心 |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文)(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
|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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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林业行政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74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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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19 |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林业行政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73条 |
|
|
|
|
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20 |
对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林业行政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76条 |
|
|
|
|
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21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林业行政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78条 |
|
|
|
|
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三个月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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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拒不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林业行政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81条 |
|
|
|
|
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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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林业行政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77条 |
|
|
|
|
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24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林业行政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80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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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公民、法人或XX组织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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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生态修复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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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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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义务的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生态修复科 |
|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颁布单位】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820307 【实施日期】 19820307 1982年3月7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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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
抚松县林业局 |
林木种苗管理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31条 设立 |
|
|
|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
|
28 |
许可证年检 |
行政许可 |
|
抚松县林业局 |
林木种苗管理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33条 设立 |
|
|
|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
|
29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林木种苗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
|
|
|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
|
30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林木种苗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
|
|
|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
|
31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林木种苗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
|
|
|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
|
32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林木种苗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
|
|
|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
|
33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林木种苗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
|
|
|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
|
34 |
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林木种苗管理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
|
|
|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
|
35 |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
行政许可 |
|
抚松县林业局 |
资源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
|
|
|
|
公民、法人或单位 |
7日 |
不收费 |
|
|
36 |
林木采伐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
抚松县林业局 |
林业局政务大厅 |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
《吉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
公民、法人、社团组织 |
即办 |
无收费标准保持一致 |
|
|
37 |
森林植物检疫证 |
行政许可 |
|
抚松县林业局 |
林业局政务大厅 |
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一条 |
《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九、二十条 |
|
|
|
公民、法人、社团组织 |
一个工作日 |
无收费标准保持一致 |
|
|
38 |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 |
行政给付 |
|
抚松县林业局 |
抚松县森林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财务科 |
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
|
公民、法人或单位 |
|
不收费 |
|
|
39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
抚松县林业局 |
抚松县林业局动保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
|
|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
|
40 |
对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抚松县林业局 |
抚松县林业局动保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
|
|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
|
41 |
采集(采伐)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
行政许可 |
|
抚松县林业局 |
抚松县林业局动保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08〕33号);
(2)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采集限额的批准文件。 |
1、《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
2、《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测字〔2008〕150号); |
|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
|
42 |
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
抚松县林业局 |
抚松县林业局动保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
(1)《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
(2)《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 |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部林策字[1991]6号);
2、《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 |
|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
|
43 |
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 |
行政给予 |
|
抚松县林业局 |
抚松县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管理办公室 |
|
|
(1)《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管理办法》; |
|
|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
1年 |
不收费 |
|
|
44 |
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行政许可 |
|
抚松县林业局 |
抚松县林业局动保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
(1)《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
(2)《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 |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 |
|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
7日 |
不收费 |
|
|
45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抚松县林业局动保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
|
|
|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
2个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46 |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抚松县林业局动保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
|
|
|
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 |
2个月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47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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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林业局 |
抚松县林业局动保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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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个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48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行政处罚 |
|
抚松县林业局 |
抚松县林业局动保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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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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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 |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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