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
发布时间:2024-07-31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教育局 |
抚松县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示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公示信息表 2.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3.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4.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6.行政执法流程图 7.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8.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9.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0.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 11.行政执法监督、举报、投诉方式 12.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13.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结果 附件2 抚松县行政执法主体公示信息表 单位名称 单位类别 法定执法职责和权限 主要执法依据 办公地址 抚松县教育局 法定行政机关 1、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规则和程序,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2、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和奖惩; 3、组织教育行政复议; 4、负责对教育行政执法的错案责任追究; 5、负责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 6、负责对全县教育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考核、监督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 抚松县参乡路540号 附件3 抚松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序号 单位 执法队职务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学历 执法证件号码 1 抚松县教育局 队员 刘嘉懿 1976年12月 男 大学 07060304002 2 抚松县教育局 队员 张世勇 1977年12月 男 大专 07060304003 抚松县教育局 队员 闫 华 1974年12月 女 大专 07060304004 抚松县教育局 队员 董志伟 1982年4月 男 大专 07060304005 抚松县教育局 队员 柳 潞 1992年11月 女 大学 07060304006 附件4 抚松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 主体 实施 主体 执法事 项来源 行政执法依据 1 对幼儿园经营的监管 行政许可 抚松县教育局 抚松县教育局 法律法规授权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第(二十四)条;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第(二十四)条;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第(二十九)条。 2 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的监管 行政许可 抚松县教育局 抚松县教育局 法律法规授权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 3 对单位或个人遵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监管 行政许可 抚松县教育局 抚松县教育局 法律法规授权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 4 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监管 行政许可 抚松县教育局 抚松县教育局 法律法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5 对持有教师资格证者的监管 行政许可 抚松县教育局 抚松县教育局 法律法规授权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四条。 6 对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的监管 行政许可 抚松县教育局 抚松县教育局 法律法规授权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7 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 行政许可 抚松县教育局 抚松县教育局 法律法规授权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附件5 抚松县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 裁量标准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1 对教育违法行为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和拟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一)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和社会广泛关注,危害社会稳定的; (二)违法行为引发受害人集体上访的; (三)行为人拒绝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抗拒执法的; (四)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行为人实施同一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六)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违反2个以上不同类的法律、法规的; (七)特殊形势或敏感时期、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殊节点的; (八)其他具有严重情节的情形。 认定具有严重情节的违法行为。 (一)行为人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责令改正期间,行为人采取措施不力,使违法状态继续的; (三)其他具有较重情节的情形。 认定具有较重情节的违法行为。 附件6 抚松县教育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类型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首违不罚的情形 首违不罚的依据 备注 1 警告 对学校(含幼儿园)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 全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7 行政检查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简易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 抚松县教育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抚松县教育局2023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宗) 罚没金额(万元) 0 0 0 0 0 0 0 0 抚松县教育局2023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数量 不予许可数量 撤销许可数量 196 196 196 0 0 表三 抚松县教育局2023年度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合计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抚松县教育局2023年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征收 行政检查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次数 征收总金额(万元) 次数 次数 涉及金额 (万元) 次数 给付总金额(万元) 次数 次数 奖励总金额(万元) 宗数 0 0 96 0 0 0 0 0 0 0 0 附件9 抚松县教育局执法公示制度 抚松县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9〕39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乡镇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示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执法队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在执法公示平台或政府网站上公开本乡镇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综合行政执法队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 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及时公示报经法制审核组审核后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条 执法程序,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经法制审核组审核后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报法制审核组备案。 第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结合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予以公开,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 的原则,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示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法制审核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法制审核组审核后,报相关部门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四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法制审核组审核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二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报请法制审核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并明确责任,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0 抚松县教育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抚松县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法制审核组作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制审核部门负责对本乡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等各个环节的内容予以记录。 综合行政执法队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执法队意见和乡镇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综合行政执法队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五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经法制审核组讨论决定的,应制作法律意见书或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队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四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五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乡镇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并做好相关登记,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抚松县司法局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执法队负责人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1 抚松县教育局综合行政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抚松县教育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XX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制审核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审核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法制审核组设专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执法职责,按照执法类别,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项目清单,并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印发执行。 第六条 抚松县教育局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主要负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参与审核。 第七条 抚松县教育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要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撤销已作出执法决定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八条 法制审核组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是否超越本乡镇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如果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执法组应当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执法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送法制审核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执法组向法制审核组送审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征询相关单位意见、会签等程序。 第十条 执法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基本事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代拟稿应当载明相关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需要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审核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不完备,可以要求执法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无法如期补充的,应当直接退回执法组。 第十一条 执法组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有法定办结期限的,应当至少在办结期限前10个工作日送法制审核组审核。法制审核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向执法组了解案情,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处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案件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组可以邀请专家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组,一份留存归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装入行政执法案卷,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组要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组进行审核。 执法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与法制审核组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组启动协调机制,报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组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七条 抚松县教育局应当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执法活动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法制审核专业人才库,健全法制审核人才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乡镇主要负责人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执法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九条 法制审核组在实施法制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行政执法事项存在重大执法瑕疵,应当依法进行执法督察。 第二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执法组对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进行法制审核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的; (二)执法组送交法制审核过程中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的; (三)法制审核组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抚松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2 抚松县教育局救济途径及举报投诉方式 一、救济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救济期限: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受理机关 行政复议:抚松县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抚松县人民法院 四、投诉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0439-6230281
初审: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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