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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公安局行政检查事项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07-14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公安局

抚松县公安局行政检查事项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行政检查依据
1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2 对烟花爆竹单位的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3 对配备公务用枪(弹药)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4 对民用枪支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5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行政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6 对旅馆服务业管理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7 对公章刻制业管理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8 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9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规范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0 对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管理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1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管理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2 对典当业管理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3 对旧手机交易业治安管理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4 对开锁业企业管理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15 对汽车租赁业管理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6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是否依法开展维修业务管理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7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行政检查 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等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七章等
18 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行政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
19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及其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0 对网络与数据安全的行政检查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初审:安培源    复审:李庆强    终审:王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