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裁量基准
一、拒不停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裁量基准】
1、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2、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公安机关对首次违反本条规定,存在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再次违反本条规定,存在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拒不停止无证排污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裁量基准】
1、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2、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公安机关对首次违反本条规定,存在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再次违反本条规定,存在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逃避监管违法排污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裁量基准】
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7、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公安机关对首次违反本条规定,存在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再次违反本条规定,存在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3、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4、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四、生产、使用违禁农药拒不改正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裁量基准】
1、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公安机关对首次违反本条规定,存在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再次违反本条规定,存在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