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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5-03-24     信息发布人: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裁量基准

 

一、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1)初次违法的;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及时全部追回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未全部追回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规运输枪支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1、未构成犯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1)初次违法的;

2)违反其中一项情形,经检查后立即改正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违反二项以上情形的。

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的;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不超过24小时,及时收回枪支的;

3)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超过24小时的;

3)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的;

2)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数量较小,并且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且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2、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数量较大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不上缴报废枪支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不上缴报废枪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的;

    2)被检查发现后及时上缴的;

    3)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被检查发现后仍拒不上缴的;

3)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丢失枪支不报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的,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处五日以下拘留:

1)初次违法的;

2)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枪支被及时找回,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3)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后,第一时间报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在24小时内报告的;

3)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枪支被及时找回,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七、制造、销售仿真枪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仿真枪,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的;

    2)制造、销售仿真枪数量不足3支的;

    3)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仿真枪,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制造、销售仿真枪数量在3支以上的;

3)制造、销售的仿真枪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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