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裁量基准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裁量基准】
1、虚报参加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人数、起止时间、地点等信息,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2、使用虚假证明申请游行示威许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未申请或申请未获主管机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擅自更改已经主管机关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起止时间和路线;游行示威过程中,打出、呼喊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以及有侮辱性、煽动性的横幅标语和口号;游行示威过程中,煽动、鼓动其它人员加入集会、游行、示威团体,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5、游行沿途刻划、涂抹标语,张贴、散发传单,不听现场人民警察劝阻的;拦截车辆、设置路障、破坏交通设施;进行或者煽动他人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服从人民警察管理,不听制止,越过、冲击临时警戒线,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6、损毁邮电通信、供电、供水、煤气等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地;冲击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游行示威过程中,不听人民警察制止,使用暴力手段冲击人民警察的;出现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或其他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
【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1、越过人民警察依法设置的临时警戒线的;采取拉横幅、喊口号等形式扰乱游行示威秩序,处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2、设置路障或组织人员妨碍游行、示威队伍通行的;向集会、游行、示威团体抛掷石块等物扰乱现场秩序的;不听从公安机关现场指挥,冲击警戒线,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组织或参与殴打集会、游行、示威人员,造成人员受伤,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