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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4-09-26     信息发布人: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裁量基准

 

一、放任卖淫嫖娼活动

【法律依据】

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旅馆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一人次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一日到七日;

2、旅馆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二人次以上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七日到十五日;

3、经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建议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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