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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4-07-31     信息发布人:法律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故意毁损人民币,总面额不足五百元或币量不足五十张(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总面额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或币量在五十张(枚)以上不足一百张(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币量一百张(枚)以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