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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4-05-08     信息发布人: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裁量基准

 

一、伪造人民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伪造人民币,总面额不足五百元或者币量不足五十张(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2、总面额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或者币量在五十张(枚)以上不足一百张(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变造人民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变造人民币,总面额不足五百元或者币量不足五十张(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2、总面额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或者币量在五十张(枚)以上不足一百张(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总面额不足一千元或者币量不足一百张(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2、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不足二百张(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总面额不足一千元或者币量不足一百张(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2、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不足二百张(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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