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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4-04-09     信息发布人: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裁量基准

 

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第二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对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购买伪造、变造人民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裁量基准】

出售、购买伪造、变造或者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运输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出售、购买伪造、变造或者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运输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

【法律依据】

第二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变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变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的货币换取货币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持有、使用假币

【法律依据】

第四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和第二十一条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裁量基准】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变造货币

【法律依据】

第五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对变造人民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裁量基准】

变造货币,总面额不足一千元的或者币量不足一百张(枚)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实施上述(一)至(三)项违法行为,总面额不足五千元或者数量不足五张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2、实施上述(一)至(三)项违法行为,总面额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在五张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伪造空白信用卡,数量不足五张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4、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张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金融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个人实施金融票据诈骗行为,总数额不足五千元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个人实施金融票据诈骗行为,总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单位实施金融票据诈骗行为,总数额不足五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4、单位实施金融票据诈骗行为,总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实施上述(一)至(三)项违法行为,总数额不足三千元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2、实施上述(一)至(三)项违法行为,总数额在三千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恶意透支,总数额不足五千元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4、恶意透支,总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个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总数额不足五千元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个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总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单位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总数额不足三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

4、单位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总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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