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裁量基准
一、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不足十件的,且尚未销售的;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不足一百件,且尚未销售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
2、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或者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不足十件,但已经销售的;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一百件以上不足五百件,或者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不足一百件,但已经销售的;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不足一百件的;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不足五百件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一百件以上的;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五百件以上的;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一百件以上的;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五百件以上的;经处罚后,仍然非法生产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此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再次违反此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反此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