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裁量基准
一、非法制造 、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非法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没有造成后果的,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没收非法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非法使用人民警察警械、证件用于炫耀目的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没收非法使用的人民警察警械、证件用;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用于非法目的,造成一定社会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非法持有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2、非法持有成套制式服装不足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不足三十件的;非法持有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不足五件的;非法持有警棍不足三十根的;非法持有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不足五十件的,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没收非法持有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3、非法持有成套制式服装十套以上不足三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三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的;非法持有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五件以上不足十件的;非法持有警棍三十根以上不足五十根的;非法持有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五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没收非法制造、贩卖、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4、非法持有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非法持有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非法持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非法持有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非法制造、贩卖、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5、非法制造、贩卖成套制式服装不足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不足三十件的;非法制造、贩卖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不足五件的;非法制造、贩卖警棍不足三十根的;非法制造、贩卖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不足五十件的;非法经营数额不足三千元,或者非法获利不足五百元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制造、贩卖、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6、非法制造、贩卖成套制式服装十套以上不足三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三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的;非法制造、贩卖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五件以上不足十件的;非法制造、贩卖警棍三十根以上不足五十根的;非法制造、贩卖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五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的;非法经营数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制造、贩卖、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