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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抚松镇执法公示制度 抚松镇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23     信息发布人:抚松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9〕39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乡镇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示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执法队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在执法公示平台或政府网站上公开本乡镇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综合行政执法队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  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及时公示报经法制审核组审核后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条  执法程序,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经法制审核组审核后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报法制审核组备案。

  第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结合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予以公开,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 的原则,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示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法制审核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法制审核组审核后,报相关部门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四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法制审核组审核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二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报请法制审核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并明确责任,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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