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镇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制度 |
发布时间:2024-07-11 信息发布人:抚松镇 |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强化管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办理、审查以及督促检查行政执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行政执法案件,是指各科室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稽查而形成的行政许可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是指各科室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以及形成的相关卷宗材料。 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各科室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形成的相关卷宗材料,包括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四条 行政许可案件由政务窗口统一受理,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政务窗口受理并初审; (二)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复核; (三)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实行二级审核制,即案件必须经案件承办中队(或者大队)负责人初审、案件办理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实行三级审核制,即: (一)案件承办中队(或者大队)负责人呈报; (二)案件办理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法规科负责人复核; (四)分管法制的领导批准。 第七条 办理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五、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联合其他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适用的审查程序,由我镇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党委重大、复杂、疑难行政执法案件实施案件审查委员会(简称“案审委”)集体审查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是指超出自由裁量权范围实施许可或处罚的行政执法案件。 复杂行政执法案件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民生问题,或者必须多部门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案件。 疑难行政执法案件是指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办案单位与法规科协商后仍无法确定执法决定意见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九条 案审委以党、政主要领导为双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为固定成员,其他科室负责人为非固定成员。 案审委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事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案审委固定成员应当参加案审委会议;因事不能参加的,应报主任批准。办案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参加案审委会议。被审查案件办案人员必须列席案审委会议,并当场向案审委汇报案件情况,接受案审委成员质询。 第十条 提交案审委审查的案件必须已查清案件全部事实、情节,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依据; (七)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第十一条 案审委会议由办案单位向承办单位提出,报 案审委主任批准后,再组织召开。 第十二条 提交案审委审查的案件案卷必须在案审委会议召开前 10天由案审委成员传阅。 第十三条 案审会成员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回避情形时,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案审会主任决定。 第十四条 案审委会议讨论行政执法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五条 办案单位应如实记录案审委成员意见,对提交审查案件的不同意见也应记录在卷。案审委会议记录应交参加人员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案审委对提交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出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决定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决定向 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四)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五)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决定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案审委会议的决定,以案审委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并纳入案宗二内容存档。 案审委会议纪要由申请的办案单位根据案审委会议记录作出初稿,并依发文程序审定。 第十七条 案审委会议的决定为本镇最终决定,办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案审委会议决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或撤销案审委会议决定,应另行召开案审委会议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案审委会议参加人员应当对案件审查事项予以保密。案审委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非经批准不得对外公示。 第十九条 本镇原发布的案件审查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相冲突的,按本制度施行。 抚松县抚松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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