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镇行政应诉制度 |
发布时间:2024-07-11 信息发布人:抚松镇 |
第一条 为规范本乡镇参加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队审核组承担参加行政应诉案件的组织、协调、答辩、应诉等工作。 第三条 审核组在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后的5日内会同执法人员形成行政答辩状(草稿),并收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答辩状(草稿)及相关材料应针对诉讼请求,按照材料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整理,报镇行政负责人审批,形成正式文本,由审核组在法定答辩时间内送交人民法院。 第四条 行政应诉的委托代理人,由审核组和执法组人员组成,镇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重大、疑难等案件需要聘请专职律师的,经审核组提交申请,由镇行政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审核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报乡镇行政负责人批示后停止执行;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审核组认为合理,报镇行政负责人批示后停止执行; (三)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停止执行的情形。 第六条 行政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应认真细致地做好出庭答辩准备工作,按时出庭应诉。 第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审核组应及时将结果报告乡镇行政负责人,提出上诉或者做好判决执行工作建议。 第八条 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综合行政执法队应根据情形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判决维持的,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二)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应指定执法人员重新处理; (三)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应指定执法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四)判决变更的,综合行政执法队按人民法院变更后的决定行使职权; (五)对一审判决有异议的,经镇行政负责人批准,审核组会同执法人员研究形成行政上诉状正式文本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提起上诉,并按二审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行使职权。 第九条 行政诉讼案件的案卷材料应在结案后15日内由综合执法队综合组归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抚松县镇松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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