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2024-07-11 信息发布人:抚松镇 |
第一条 为激励抚松镇党员领导干部及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迎难而上、开拓进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抚松镇党员领导干部及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实施容错纠错,要把抚松镇党员领导干部及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加以区别;把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加以区别。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松镇党员领导干部及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 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为本镇党委。 第七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实干、鼓励创新。坚持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让党员领导干部及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卸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干事。 (二)把握政策、区别对待,合理划定容错界限。 一查初衷,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为了抚松镇整体利益及个人合法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查节点,是在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尚未明令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查方向,是符合中央、省、市、县(市、区)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四查程序,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 五查缘由,是无心过失还是有心之过,是遵守党纪和法律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 六查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 七查处置,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执纪效果的统一。 (四)严守底线、精准量纪。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确辨别失误过失与违纪违法的情形,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利益输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保持监督执纪严、紧、硬。 第八条 容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党委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经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党委集体讨论程序,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 (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后果,或未引发严重群体上访事件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 (一)在决策中严格执行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党委集体讨论制度等规定,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进行探索性试验而出现失误的。 (二)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因经验不足工作出现偏差,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于认定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党组织应当及时给予解释答复,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部门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抚松县抚松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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