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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东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4-07-26     信息发布人:东岗镇

   抚松县东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 

裁量标准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1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1.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不足五亩的; 

2.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不足二亩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1.造成商品林林地毁坏,面积五亩以上的; 

2.造成公益林林地毁坏,面积二亩以上的; 

3.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100%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四条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毁坏林木不足五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 

毁坏林木五株以上不足十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二倍的树木。 

毁坏林木十株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