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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24-08-21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财政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

裁量标准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1

会计信息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