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专题专栏>行政法信息公示>行政执法部门>财政局 返回首页
抚松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8-21     信息发布人:抚松县财政局

序号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

主体

实施

主体

执法事

项来源

行政执法依据

1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行政裁决

抚松县财政局

法人或XX组织

法律法规

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68号)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2

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抚松县财政局

机关事业单位

法律法规

授权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9项:项目名称 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审理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关于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流程变更的通知》(吉财库 〔2016〕374号)第二点:财政部门初审内容仅限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撤销以及开户银行变更的初审;行政事业单位法人变更、地址变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资金变更、开户许可证丢失补办等事项不需要到财政部门审批,由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直接到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抚松县财政局

法人

法律法规

授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4

会计信息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抚松县财政局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法律法规

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21号;根据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17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根据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初审: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