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业务
办理地址: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申请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申请材料: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农行银行卡(原件、复印件)、重度残疾人、低保等特殊群体应同时提供对应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提出参保登记申请,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业务
办理地址: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申请条件: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
申请材料:需携带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
发生变更的对应材料(原件、复印件)具体如下:
变更身份:1、变更低保身份——低保存折或银行卡
2、变更重残身份——残疾人证书
3、变更银行卡——新办理的银行卡
4、变更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
变更缴费档次:无需证件
中断补缴申报:无需证件
办理流程:参保人员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业务
办理地址: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申请条件: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居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以下材料:
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死亡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还需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农业银行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
二、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
三、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参保缴费所用的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参保人员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到当地社保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业务
办理地址:抚松县参乡路551号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一楼照相、五楼城乡居保科签字)
申请条件:1.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2.年满60周岁;3.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费;4.完成领取待遇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
申请材料: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办理流程:满足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到当地社保局进行认证并签字,每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业务
办理地址:抚松县参乡路551号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城乡居保科
申请条件:户籍在省内县(市、区)之间迁移的未享待参保人员。
申请材料: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转出或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政区划代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信息。
办理流程:参保人员到转入地社保局提出转入申请,提交材料;转入地社保局审核,通过信息系统接收转入人员信息;转入地社保局向转出地社保局寄送材料;转出地社保局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局,终止参保人员在转出地社保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社保局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信息。
备注: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业务
办理地址:抚松县参乡路551号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城乡居保科
申请条件:户籍由外省迁入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参保人员
申请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同时参保人员申请关系转入时需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政区划代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信息。
办理流程:参保人员到转入地社保局提出转入申请,提交材料;转入地社保局审核,向转出地社保局寄送材料;转出地社保局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局,终止参保人员在转出地社保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社保局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信息,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
备注: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转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办理地址:抚松县参乡路551号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城乡居保科
申请条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参加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人员
申请材料: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原件、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参保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参保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或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传送申请);
企保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发函;
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函后,传送信息、办理基金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居保关系;
企保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和基金后,录入信息、清退重复缴费、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备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转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咨询电话:0439-6255810